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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第八章 现实 · 罪法:法律、制度、罪恶、良知

第二节


罪法——法律、制度、罪恶、良知


我有一个习惯,就是凡我不喜欢的东西,都要从根本上否定其存在的必要性,读了这么多章节,想必你也是察觉到了的。这一节罪法,内容其实我们在讲内心情感一节的时候就已经涉及到了,那个时候我们在从正面树立一个人的善良和博爱;而这一节,我们就从那句“道德和良知是完全可以取代法律和制度的,善良的感化和情理之中爱的传递,更值得宣扬”开始,解读罪法背后的心理学。

如果你还记得之前那个关于冰激凌的例子,就不难发现,所谓的罪恶,其实质是利益的剥夺,是法律前提下,少数人对多数人利益的侵害,被判定为罪;而我们当时还讲,“私有制是一切罪恶的根源”这句话虽然听起来正确,但有一定的局限性,它的局限,就在于这句话只代表一部分人的主观立场,而并非客观的事实。在冰激凌的例子里面,利益的双方面人物,对同一个行动产生的唯一事实结果,有着积极和消极两方面不同的视角,因此产生了善良与邪恶在理解上的不同,其本质是两个人立场的不同——私有制在引发得失忧患的同时,也必然的鼓励了价值追求的动力,罪的产生不在于私有,而在于法律的判定;换言之,法律本身并不是客观的真理,法律并不能真正地做到大公无私,法律本身就是有立场的,那么它自然是局限的是片面的,情与法的矛盾其实分明就是庸人自扰的,法律制度有漏洞,但人们不情愿承认,因为在现阶段的人类智慧下,还找不出更好的解决方案,所以只好以多数人的利益为依据,暂时性地让法律成为约束人类良知的准绳。

否定了学校,否定了金钱,现在又要否定法律……问题一定会有:如果没有法律,制度靠什么来实现?那么好,现在我们来继续否定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回忆你曾经的一次受罚经历……在看过下一段分析之后,你会发现当时的自己是多么的可笑。

在心理学上存在这样一种认识:人的行为,是由奖惩关系决定的。说人好像有点不太尊重,那么我们来说狗——训练动物,驯兽师只需要两件东西:食物和皮鞭。你是一个马戏团的驯兽师,你想让一条狗跳火圈:狗不跳,你用皮鞭抽它;狗跳了,你给它一块骨头……训练升级:狗跳火圈不过,狗被火圈烧到了;狗跳火圈过了,狗得到一块肥肉。在这个例子中:你是制度的缔造者,狗是制度的受害者;骨头和肉代表着不同程度的奖励措施,而皮鞭和火圈代表这个制度下的惩罚措施……你让狗跳火圈,剥夺了狗原本应有的自由,博取观众一笑,侵害了狗的利益,而去让狗为你谋取利益;你建立这种制度以控制动物的行为并为自己谋取利益,你建立了威胁其他生物立场的制度又用你不公平的法律惩罚对方,这从某种立场上来看是否同样是一种罪恶?然而再换一种角度来说,现实中的更多人,是不是同时扮演着一些人的“驯兽师”和另一些人的“狗”?在罪恶的制度下,你是不是同样被奖惩关系控制着,左右着你作为一个人的行为和表现?“可”以开始“笑”了。

接下来我们进一步分析,如果你细想的话,狗遭到的两种惩罚,其实质并不大一样:被皮鞭抽,是驯兽师的制度;而被火烧,是自然法则——人类行为的学习过程也是如此:小孩儿在犯错误的时候,遭到大人的惩罚;大人在犯错误的时候,遭到自然法则的惩罚;大人惩罚小孩儿,有一部分是出于爱,为了避免小孩儿直接遭到自然法则的惩罚,因为自然法则是无情的……比如你是不是也有过类似“湿手摸电门”而被家长批评教育的情况呢?

这样一来,我们发现一个问题:为什么自然法则的无情是被人类所接受的,而当法律制度与人类情感相矛盾的时候就会在社会现实中引起广泛的不满和争论?有两个原因:第一,自然法则是高于人类的,人类生活在自然环境里就要尊重它的法则,而法律制度不是,法律制度同样是由人类制定的,但人与人之间应该是平等的,因此法律制度本身就是“违法”的,我们称之为“制度的不平”与“法律的原罪”;第二,自然法则是客观存在的真理,没有私心与利益的纠葛,也没有所属立场,其法则是构成自然的一部分,永恒存在,而法律制度是有主观立场的,是不维护部分人利益的,它是在人类发展的歧途中为迎合某些人的贪婪和自私,而产生的一种不必要的存在,不属于客观世界的一部分——因此,我们不难解释一句话:规矩,生来就是要被打破的。

那你会说,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人类社会岂不成为一片混乱?不会。具体的方案我会在下一章政治环境一节中给出,一个真正理想社会的愿景;这里我们才正式回归,“道德与良知”的主题。

正如我在冰激凌的例子所言,我们所珍视的,应该是一种“善良的感化”和“爱的传递”。既然在我们的理论体系中,已经废除了法律和制度的概念,那么罪恶自然也就不存在了;那么“邪恶”呢?邪恶存在,因为“善良”存在;正如我所言,“良知”是善良与邪恶的界线,其依据为“事实”。

如果你还记得正弦曲线平衡稳定性的比喻,就不难理解世间万物每一个概念都是有“程度”的:善良有大善也有小善,邪恶有大恶也有小恶——大善自然能够包容小恶,感化小恶并将其转变为善;而大恶,真正意义上邪恶,必定会遭到自然法则的惩罚,与之平等的人类无权干涉——如此治世,天下太平。

继续讲为什么几乎每一次我们所说的都是“正弦曲线”:因为世间万物的发展都是从原点开始先在正方向上行驶,再在负方向上保持一致达成平衡——人性也是如此。我们在探讨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的时候,我给出的答案是“人性为零”,在正的环境下生长为善,负的环境下生长为恶;然而这一次我们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既然我们说的是人性“本”相,理想不掺杂外界环境影响的条件下,人性也是一条正弦曲线,从原点出发,先是向善发展的……如果这是理想状态的话,那所谓的曲线又是从何而来,与之平衡的部分在哪里呢?这是一个好的问题,但现实世界并非理想的状态——比如三角恋爱关系:三个善良的人可能因为爱而对彼此产生猜忌误解甚至恨,善良的人也有可能因情绪难以发泄而产生暴力倾向……为什么?同样是自然法则:平衡——那么这种极端情况下会产生邪恶吗?在良知界线被打破,一个人丧失掉自己作为人的意志的时候,会的;而这种“人”在本书的理论体系中是不成立的,所以说,不会。

或许你会觉得牵强,我们可以继续这个例子……比如你因爱生恨产生了邪恶的念头,你想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这都无所谓,你可以随便想,你的心理需要平衡,但你不会去做,因为你仍是善良的;我说过,区分善良与邪恶的界线是“良知”,其依据为“事实”,所以只要那个人没有被你杀死,你的良知就还在,你仍是善良的。但是,一旦你用行动将其变为事实了,你的道德和良知就泯灭了,你作为人的意志力也就荡然无存,那么你就变成了邪恶,这种邪恶是必然会遭到自然法则的制裁的;当然,每个行动都会产生一个结果,在这个事例中必然会有更多的人想要复仇,他们可以随便想,只要不将其转化为行动,良知就还在,否则,同样将受到自然法则的制裁。

这时候你一定又觉得牵强了,你才不信所谓的自然法则,为什么邪恶必将受到自然法则的制裁呢?我翻开自然法则大辞典里面发现这样一句话:邪恶的人类将受到自然法则的制裁,因为他们放弃了自己作为人的尊严意志道德和良知;这些所谓的人类已不再是人类,因为他们放弃了自己作为人的特征和保障,他们放弃了理智和爱,放弃了自己作为人的头脑和心灵,也必然是放弃了生命的——因此,自然法则所作出唯一合理的制裁的结果是:机体死亡。不开玩笑地说:头脑和心灵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两个必备要素,失去哪一个人都不可以为人;一个丧失理智的人,他的安全是没有保障的,他的生死自然也是听天由命的……所以说,生死一念——既然邪恶无法改善任何的现实,你还会为之放弃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吗?

这一节,我们讲现实中的罪法,不可避免地用到了一些现实但不局限的例子,有些甚至非常极端;这些例子可以延伸到现实世界的方方面面,当你遇到现实中的难题时,希望你能够全面地思考和想象并引以为戒。这一节,我们几乎否定了一切在我们所处的时空中,现实社会里那些确凿的“现实”:我们揭示了制度的不平与法律的原罪;指出了自然法则维持万物平衡,及其对于邪恶的必然约束作用……而后重新树立了我们的现实——良知。良知保障一个人不为大恶,道德塑造一个人成为大善;因此,我们说:道德和良知可以完全地取代法律和制度,善良的感化与爱的传递更值得宣扬。如此一来,那些曾让我们愤怒的“俯视的不平”,和那些让我们无奈的“仰视的不平”,是否都已经得到了“平视”的对待呢?下一节使命,我们将更进一步。


201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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